为保护上述商业及技术秘密,原告要求员工严格保管模具、生产图纸和有关数据。利用其职务的特权,召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一些员工,并亲自指挥将原告生产模具在下班后运离公司。华
案件亮点/难点/争议点:一、原告商业机密范畴的确定(设计图和模具及其生产的基本工艺是商业机密的核心,模具是商业机密的集中体现);二、上述商业机密的内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三、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四、被告及其产品是不是构成侵权。
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案件的认知和期待结果(当事人的认知可以与律师办案不同,也是律师阐述法律思维的一个体现):
当事人从始至终坚持对自己商业机密被侵犯的观点,并能根据律师就我国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理解提出的要求予以积极努力配合,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充分相信律师的能力,与律师一起坚持上诉获得了期待的结果。
案件最终的结果(胜诉/不予以起诉/减刑/挽回某种损失等结果,最好是超当事人预期的,若没有,重点放在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上,突出当事人满意度):
一审法院由于对审理本案商业机密案件存在认知上的误解,作出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公司与律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通过再次鉴定,确定了原告公司的模具和图纸、上产工艺属于商业机密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并要求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被告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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